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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07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秀妮 債 務 人 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政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,及其   中⑴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⑵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貳   元,自⑴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 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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