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62號
債 權 人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滿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(請勿寄現金,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
寫高雄地方法院。)
二、債務人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