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52號
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
代理人 許慧慧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(請勿寄現金)
二、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