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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72號 債 權 人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秀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施明宏「負」連帶責任   之依據。 二、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施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 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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