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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42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中華先進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榮生 債 務 人 福億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惠雅 人           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玖仟元,及自本支付   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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