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19號
債 權 人 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泰盛
債 務 人 工滕空間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工滕空間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號函
核准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
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、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,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