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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19號 債 權 人 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泰盛 債 務 人 工滕空間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工滕空間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號函   核准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   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 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、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,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  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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