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齊百邁
代 理 人 陳柔汶
債 務 人 統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高彬祐
人
債 務 人 王德豪
債 務 人 統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高彬祐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億肆仟柒佰柒拾伍萬伍
仟貳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二計算之利息,
暨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