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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0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3號 債 權 人 順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債 務 人 黃秋華            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黃秋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釋明附件僱主為「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」,何以用順遠   工程有限公司請求,若有誤請具狀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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