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號
債 權 人 龍駿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品
債 務 人 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債務人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