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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債 權 人 龍駿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品 債 務 人 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債務人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      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      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        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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