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32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地下1樓
法定
代理人 陳建平
地下1樓
代 理 人 林錦田
債 務 人 高峻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彥興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債權金額及利息、
執行費之依據及計算方式(須以
移轉命令發生效力之月份數及
第三人朱亞琦之薪資為計算基
礎)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高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