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
債 權 人 台灣銧懋股份有限公司
之4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吳美惠即惠銓工程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二、債務人吳美惠即惠銓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