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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79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債 權 人 和旺昌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韻 債 務 人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素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票據號碼AA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   為101 年2 月28日,退票日為101 年3 月15,依票據法第   133 條規定,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,聲   請人無請求權,應予駁回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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