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
債 權 人 和旺昌噴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華韻
債 務 人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素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票據號碼AA0000000 號支票之
發票日
為101 年2 月28日,
退票日為101 年3 月15,依票據法第
133 條規定,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,
聲
請人無
請求權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