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
債 權 人 聯群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鎰銘
之3
債 務 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