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89號
債 權 人 柏罕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孟恭
債 務 人 冠隆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榮文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冠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楊榮文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冠隆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