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705號
債 權 人 升揚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登宗
債 務 人 岷威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呂明璋
人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岷威實業有限公司、呂明璋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呂明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岷威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釋明債務人岷威實業有限公司、呂明璋間負「連帶」責任之
依據?(須有
法律明定或明示約定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