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42號
債 權 人 新安國際企業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易力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並增列債務人易力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。
二、債務人易力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