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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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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2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2540號 債 權 人 辛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旺陽 債 務 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林能崇 人 債 務 人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丁素英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、坤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、坤桓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 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  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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