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540號
債 權 人 辛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旺陽
債 務 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林能崇
人
債 務 人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丁素英
人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、坤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
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、坤桓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
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