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540號
債 權 人 辛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旺陽
債 務 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林能崇
人
債 務 人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丁素英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如下:
㈠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⒈新台幣捌拾壹萬
零伍佰零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⒉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零壹佰陸
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㈡債務人坤桓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捌
萬柒仟零叁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