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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60號 債 權 人 銘威商務機器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扶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扶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。 二、債務人扶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地址。 四、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地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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