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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40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56號 債 權 人 由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命德 債 務 人 永貿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林洪票 人 債 務 人 林富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貿興業有限公司、林洪票、林富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林洪票、林富雄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   影本。 二、債務人永貿興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三、債務人永貿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,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   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 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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