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56號
債 權 人 由旨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命德
債 務 人 永貿興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林洪票
人
債 務 人 林富雄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貿興業有限公司、林洪票、林富雄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林洪票、林富雄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
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永貿興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三、債務人永貿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,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
民
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
清算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