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69號
債 權 人 哲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清德
債 務 人 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程珠菊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程珠菊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程珠菊與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「連帶」負清償責任
之
法律依據為何?
二、債務人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