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
債 權 人 千采
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
代理人 宋春梅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呂秋霞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(請勿寄現金,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
寫高雄地方法院。)
二、債權人名稱與狀底用印不符。
三、釋明債務人正確姓名(委託契約中為昌秋霞)。
四、債務人呂秋霞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