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6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 債 權 人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宋春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秋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(請勿寄現金,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   寫高雄地方法院。) 二、債權人名稱與狀底用印不符。 三、釋明債務人正確姓名(委託契約中為昌秋霞)。 四、債務人呂秋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