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32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澤成
代 理 人 張義豐
債 務 人 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葉驥良
人
債 務 人 張世洲
債 務 人 謝建章
一、㈠債務人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、葉驥良、張世洲應向
債權
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
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、葉驥良、張世洲、謝建章
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