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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723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3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葉驥良 人 債 務 人 張世洲 債 務 人 謝建章 一、㈠債務人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、葉驥良、張世洲應向債權   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    零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    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㈡債務人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、葉驥良、張世洲、謝建章   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, 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 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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