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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7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 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、兼法定代理人 胡孝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票號0000000 號之發票日   為101 年3 月10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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