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
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君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、兼
法定代理人
胡孝平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票號0000000 號之
發票日
為101 年3 月10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