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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7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 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、兼法定代理人 胡孝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法定代理人胡孝平與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給   付責任之依據為何? 又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係依票據關   係請求,則查二紙支票胡孝平應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為合立   百貨企業有限公司發票,並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,均請釋明   之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 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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