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
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君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、兼
法定代理人
胡孝平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法定代理人胡孝平與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負
連帶給
付責任之依據為何? 又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係依票據關
係請求,則查二紙支票胡孝平應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為合立
百貨企業有限公司發票,並
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,均請釋明
之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
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