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
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君
債 務 人 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胡孝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請求金額 │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 280,000 元 │自101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 165,920 元 │自101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