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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748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 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債 務 人 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孝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,及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請求金額 │   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   │ │號│ (新台幣)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 280,000 元 │自101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 165,920 元 │自101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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