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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債 權 人 吳嘉生 代 理 人 鄭國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就支票  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年1月5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,尚不   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。) 二、釋明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(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位   中所列之債務人為福爾吉有限公司、羅惠璋。為何請求之標   的及其數量內文僅記載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。如書寫錯誤   請具狀更正。) 三、債務人羅惠璋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   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   勿省略)。 四、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最新公  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 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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