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
債 權 人 吳嘉生
代 理 人 鄭國雄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就支票
提示日即
退票日民國101年1月5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,尚不
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。)
二、釋明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(台端
聲請狀當事人欄位
中所列之債務人為福爾吉有限公司、羅惠璋。為何請求之標
的及其數量內文僅記載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。如書寫錯誤
請具狀更正。)
三、債務人羅惠璋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四、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