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0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林志鴻
債 務 人 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怡伶
人
債 務 人 黃俊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零貳佰柒拾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