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
債 權 人 戴宏耀
債 務 人 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
債 務 人 寶潤營造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
代理人 蕭吉鏥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、寶潤營造有限公司間
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寶潤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
件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支付命令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
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,台端於
督促程序聲請本院
依職權宣告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,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暨同法第389條之規定不符,請具狀撤回扣押模板乙批之請
求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