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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 債 權 人 戴宏耀 債 務 人 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 債 務 人 寶潤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蕭吉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、寶潤營造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寶潤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   件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支付命令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  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,台端於督促程序聲請本院   依職權宣告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,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  同法第389條之規定不符,請具狀撤回扣押模板乙批之請   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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