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015號
債 權 人 古今傳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學聰
債 務 人 普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顧寶龍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普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債務人普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
何(
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,普鑼數位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德倫,請具狀更正)。
二、債務人普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