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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38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 債 權 人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漣 債 務 人 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豪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「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一○一年一月   十日」之請求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。 二、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 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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