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
債 權 人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漣
債 務 人 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殷豪章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支付命令
聲請狀所載「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一○一年一月
十日」之請求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。
二、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