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38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 債 權 人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漣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貨款新台幣437,058元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給付無確定   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  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定   有明文,債權人所提出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催告之存證信   函,因招領逾期遭退回,故不能認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,而   系爭貨款陷於遲延)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 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