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
債 權 人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漣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貨款新台幣437,058元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給付無確定
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
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
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定
有明文,
惟債權人所提出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催告之
存證信
函,因招領逾期遭退回,故不能認為已
合法通知債務人,而
系爭貨款陷於遲延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