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475號
債 權 人 伍振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友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
代理人為何(
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蘇昌盛,
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
查詢,其法定代理人為王肅言,
顯有不符)。
二、債務人友盛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