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曾佳岑
債 務 人 福爾吉有限公司
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王志堡
人
債 務 人 李素鈴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、李素鈴、王志堡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李素鈴、王志堡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