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80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曾佳岑 債 務 人 福爾吉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志堡 人 債 務 人 李素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陸佰貳 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五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  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