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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8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8101號 債 權 人 上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武彬 債 務 人 華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合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陽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洪合明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債務人華陽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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