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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874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874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召凡 人 債 務 人 李婉婷 一、債務人合立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叁仟   零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 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算之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合立環保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   果時,由債務人李婉婷、黃召凡給付之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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