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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008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00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泳毅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于瑞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伍元,及自支付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734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   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1年06月止,共積欠電信   費新臺幣6,845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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