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246號
債 權 人 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寶
債 務 人 吳深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㈡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