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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06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善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堂校 代 理 人 李佩珊 債 務 人 弘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案外人李峰榮於執行命令核發後是否仍於債務人處任   職及其每月薪資若干元,以明確債權人得依上開移轉命令取   得之債權範圍(對將來薪金請求權,可能因離職、職位變動   或調整薪津等,而影嚮其存在或範圍)。 二、請釋明自台南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弘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扣   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,案外人李峰榮對債務人每月所   得請求之薪資債權若干。 三、債權人依移轉命令所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,為本院對債務   人發扣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,案外人李峰榮對債務人   每月所得請求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及年終、考核、績效獎金   與其他獎金之四分之三,債權人應具狀更正請求明確之金額   。 四、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 五、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  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   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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