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
債 權 人 臺南市善化區農會
法定
代理人 蘇堂校
代 理 人 李佩珊
債 務 人 弘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峰榮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案外人李峰榮於
執行命令核發後是否仍於債務人處任
職及其每月薪資若干元,以明確債權人得依
上開移轉命令取
得之債權範圍(對將來薪金
請求權,可能因離職、職位變動
或調整薪津等,而影嚮其存在或範圍)。
二、請釋明自台南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弘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扣
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,案外人李峰榮對債務人每月所
得請求之薪資債權若干。
三、債權人依移轉命令所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,為本院對債務
人發扣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,案外人李峰榮對債務人
每月所得請求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及年終、考核、績效獎金
與其他獎金之四分之三,債權人應具狀更正請求明確之金額
。
四、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五、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