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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06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0675號 債 權 人 雅舍小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雅芬 債 務 人 旭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恳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。 二、債務人旭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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