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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28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01號 債 權 人 欣年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債 務 人 張耀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耀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張耀崇乃為保證人,釋明債權人已對主債務人其財產強制執   行無效果,並提供證明文件。 二、釋明請求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。 三、債務人張耀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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