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
債 權 人 信男機電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天佑
債 務 人 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李素琴
人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、李素琴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李素琴應負「連帶」責任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