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 債 權 人 信男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佑 債 務 人 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李素琴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、李素琴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李素琴應負「連帶」責任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。 二、債務人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