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
債 權 人 信男機電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天佑
債 務 人 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