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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3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44號 債 權 人 崑榮花板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崑山 債 務 人 吳朱玉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朱玉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。(應載明幾年幾月幾日) 二、債務人吳朱玉秀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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