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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45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4532號 債 權 人 范美珠 代 理 人 高惠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摩根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因事實(依民事訟訴法第   511條規定) 二、債務人摩根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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