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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59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銀田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3 法定代理人 羅文章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樓 債 務 人 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(原名:美力樣設計       有限公司)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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