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340號
債 權 人 國豪空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彰
債 務 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3、37號1、2、3樓
法定代理人 小高得央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,並提供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