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2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怡仁
代 理 人 陳正志
債 務 人 英能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蔣煥雄
人
債 務 人 黃瑟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貳萬壹仟零貳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