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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94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 債 權 人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盛洋酒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宋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、宋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   地址。 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。 三、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。 二、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(究為「宏盛洋酒公司」或「宏盛洋   酒有限公司」?) 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  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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