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
債 權 人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宏盛洋酒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宋文雄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、宋文雄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送達
地址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。
三、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及
退票理由單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(究為「宏盛洋酒公司」或「宏盛洋
酒有限公司」?) 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